为字开头的组词
- 1、为蛇添足:1.见"为蛇画足"。
- 2、为身:1.治身﹐修身。
- 3、为甚:1.亦作"为什"。 2.为什么。
- 4、为生:1.犹谋生。
- 5、为什:1.见"为甚"。
- 6、为时:1.犹言从时间上看。
- 7、为市:1.犹言开市。 2.交易;做买卖。
- 8、为事:1.办事;成事。 2.犹出事。
- 9、为是:1.抑或;还是。
- 10、为首:1.谓居第一。 2.领头。
- 11、为寿:1.谓席间向尊长敬酒或赠送礼物﹐并祝其长寿。
- 12、为书:1.即伪书。为﹐通"伪"。
- 13、为数:1.谓从数量上看。
- 14、为所欲为:1.想干什么就干什么。
- 15、为他人作嫁衣裳:1.唐秦韬玉《贫女》诗"苦恨年年压金线﹐为他人作嫁衣裳。"比喻空为别人辛苦忙碌﹐自己得不到一点好处。
- 16、为他人做嫁衣裳:1.见"为他人作嫁衣裳"。
- 17、为头:1.从头;开始。 2.领头。
- 18、为我:1.战国时期杨朱主张的"损一毫利天下不与﹐悉天下奉一身不取"的学说。
- 19、为伍:作伴;在一起羞与为伍|不屑与之为伍。
- 20、为下:1.方言。做下﹐造成。
为字在中间的组词
- 1、蝉翼为重﹐千钧为轻:1.轻重倒置。比喻是非混淆﹐善恶不明。
- 2、百不为多﹐一不为少:1.谓难得的好人或好东西。
- 3、成则为王,败则为寇:1.旧谓在争夺政权斗争中,成功了的就是合法的,称帝称王;失败了的就是非法的,被称为寇贼。反映了以成败论人的观点。
- 4、成则为王,败则为贼:1.见"成则为王,败则为寇"。
- 5、宁为鸡口,无为朋:1.谓宁居小者之首,不为大者之后。
- 6、宁为鸡口,毋为朋:1.见"宁为鸡口,无为朋"。
- 7、宁为玉碎,不为瓦全:1.见"宁可玉碎,不能瓦全"。
- 8、人人为我,我为人人:意为在社会生活中,许多人都为我服务,因此我也应该尽力为他人服务。是社会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。
- 9、特特为为:1.特地;特意。
- 10、一日为师,终身为父:1.古谚。谓一日做了老师,就终生受到象父亲一样的尊敬。极言师徒情谊深厚。
- 11、为鬼为蜮:1.《诗.小雅.何人斯》"为鬼为蜮﹐则不可得。"朱熹集传"蜮﹐短狐也﹐江淮水中皆有之﹐能含沙以射水中人影﹐其人辄病﹐而不见其形也。"后以"为鬼为蜮"比喻使用阴谋诡计﹐暗中害人。
- 12、为裘为箕:1.语出《礼记.学记》"良冶之子必学为裘;良弓之子必学为箕。"孔颖达疏"言善冶之家﹐其子弟见其父兄世业鋾铸金铁﹐使之柔合以补冶破器﹐皆令全好﹐故此﹐子弟仍能学为袍裘﹐补续兽皮﹐片片相合﹐以至完全也……善为弓之家﹐使干角挠屈调和成其弓﹐故其子弟亦睹其父兄世业﹐仍学取柳和软挠之成箕也。"后用以比喻子弟能继承父兄的事业。
- 13、眼见为实,耳听为虚:1.谓亲眼看见的比听说的要真实可靠。
- 14、蝉翼为重千钧为轻: 把蝉的翅膀看成是重的,三万斤的重量看成是亲轻的。喻指是非颠倒,真伪混淆。
- 15、为国为民: 指不谋私利,甘愿为国家为人民效力的人。
- 16、白首为郎:1.《汉武故事》载武帝尝至郎署﹐见郎官颜驷"须鬓皓白﹐衣服不整"。武帝问他"何时为郎?"答道"以文帝时为郎。"武帝又问为什么"老而不遇"?他回答说"文帝好文而臣尚武﹐景帝好老而臣尚少﹐陛下好少而臣已老﹐是以三世不遇。"后因以"白首为郎"慨叹虽有才能而至老不遇。
- 17、拨乱为治:1.见"拨乱反治"。
- 18、不足为据:1.不能作为凭据。
- 19、不足为凭:1.不足为据。
- 20、不足为训:1.不值得作为遵循的准则。
为字结尾的组词
- 1、百为:1.多种作为。
- 2、寡为:1.谓听任自然,少事施为。
- 3、非道德行为:不是在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出来的不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。与道德行为”相对。如无知幼儿的胡乱作为,精神病患者的狂语妄行等。参见道德行为”(648页)。
- 4、非法行为:即违法行为”(634页)。
- 5、非为:1.干不顾法纪或礼法的坏事。 2.指违法或违反道德的坏事﹑坏行为。 3.不顾法纪或礼法。
- 6、分为:1.判断;断定。
- 7、何乐不为:1.用反问的语气表示很可以做或很愿意做。
- 8、改为:1.另制;重造。 2.改成。 3.改换;变动。为,通"讹"。
- 9、何所不为:1.用反问的语气表示无所不为。
- 10、何为:1.为什么,何故。
- 11、过为:1.错误的行为。
- 12、极为:副词,表示程度达到极点~勇敢ㄧ~不满ㄧ~贫困。
- 13、成为:1.变成。
- 14、胆大妄为:1.形容无所忌惮地胡作非为。
- 15、不知所为:1.不知道该怎么办,犹言无计可施。
- 16、反常行为:也称异常行为”。由于情景因素的刺激,引起心理上的不平衡和生理上的障碍而表现出来的行为。通常表现为各种变态或病态行为、神经官能症、精神病以及一个社区或整个社会上出现的反社会行为等。
- 17、谬为:1.假装。
- 18、碌碌无为:1.平庸而无所作为。
- 19、民事法律行为:简称法律行为”。公民或法人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(1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(2)意思表示真实;(3)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。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,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,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。
- 20、民事行为:公民或法人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∠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”。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,是非法的,无效的。